◎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数字人民币是我国数字化的法定货币,兼具传统纸币和现代电子支付工具的优势,为用户提供更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体验。自2019年在广东深圳、江苏苏州等地试点后,如今已扩展至北京、天津、浙江等多个省份,应用场景日益多元化。
但是,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其进行洗钱活动。近日,浙江发布“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四天套现20余万元”案例,披露了行为人利用数字人民币掩饰、隐瞒境外诈骗所得的不法行为。
套现构成掩隐犯罪
通过数字人民币洗钱的违法行为在近年来逐渐显现,其手段多样且隐蔽性强。2021年9月中旬,河南省出现全国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钱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电信网络诈骗获取非法资金,并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钱,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查处。在2023年5月至6月间,上海某“跑分车队”从900余个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取现1000余万元,其中80余万元系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钱款。浙江、江苏等地也有利用数字人民币洗钱的相关犯罪案例。
2023年8月底,袁某通过某兼职广告知晓数字人民币套现获利的渠道,只要找到有数字人民币的商家进行套现,可从上家获得套现金额千分之八的佣金。
袁某通过购物、闲聊拉拢有数字人民币账户的商家,在商家同意套现后,先将自己一定金额的钱款转换成虚拟币充当押金转给上家,再将数字人民币收款码发给上家,待上家的诈骗资金进入商家数字人民币账户,由商家扣除1%至1.5%不等的手续费后,套取相应数额的现金。操作中,袁某套取的金额会高于押给上家的金额,而差价部分便是上家给袁某的佣金,套取的现金将作为下次的押金继续套现。
袁某虽意识到上家的钱来路不明,但仍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短短4天,袁某等人在浙江绍兴套现20余万元。几天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查询到辖区内多家商户数字人民币账户资金流动异常,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三人,并将其抓获归案。经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袁某、张某、寇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本案中,“袁某意识到上家的钱来路不明”,故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袁某实施的是令商家向境外上家收取数字人民币“赃款”,自己从商家套取现金,并向上家提供虚拟币的行为。
袁某等人协助上家将数字人民币转化为虚拟币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做法,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第四项情形,“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即使袁某等人拒不承认主观故意,仍可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明知”。
近日,《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志广向《法人》记者分析称,数字人民币因匿名性和便捷性,尤其在“跑分”等互联网灰产中有先天优势,不可避免地会吸引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售借数字人民币钱包和银行卡,有人使用数字人民币通过复杂的交易和转账操作,通过“跑分平台”等“洗白”非法资金,再利用ATM兑换功能取现大量现金。他建议,未来应加强公众对数字人民币及其相关支付方式的安全教育,强化跨部门合作,共同打击利用数字人民币的新型洗钱犯罪活动。
“数字人民币虽采用了区块链技术,但并不属于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一旦完成联网支付或转入银行账户,异动将引起数字人民币反洗钱机制的关注,这也是本案迅速告破的原因所在。但数字人民币的纸币特性,仍可能使数字人民币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犯罪分子赃款的主要形式。如何平衡流转的风险监管与用户的财产处分权限,或许是数字人民币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下一个考验。”肖飒说。
使用数字人民币须防范风险
数字人民币兼容账户和价值特征,具有可编程性,可实现线上、线下全场景应用。例如,在北京冬奥会期间,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数字人民币支持离线交易,在无网络环境下也能进行支付,进一步提升了其使用便利性。
但是,数字人民币的特性也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其洗钱“跑分”的一个因素。肖飒向记者介绍,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强度的不同,数字人民币钱包可以分为四类。其中,一类钱包需现场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件、手机号及本人境内银行账户信息,还需绑定本人境内银行账户,支持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内数字人民币与绑定账户存款的互转,实名程度最高。二类钱包可远程开立,需验证身份证件、手机号及本人境内银行账户信息,可绑定本人境内银行账户,支持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内数字人民币与绑定账户存款的互转,实名程度较高。三类钱包可远程开立,需验证身份证件、手机号等信息,无须绑定银行账户,实名程度较弱。四类钱包可远程开立,仅验证手机号码,无需绑定银行账户,为匿名钱包,实名程度最弱,此类钱包设计的初衷便是便利普通民众小额支付需求和满足支付过程中的保护隐私需要。
在前不久审结的上海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跑分”的案件中,涉及的就是四类钱包,该类钱包仅需验证手机号码,因而“可操作性”极高,监管机构也无法准确识别到个人,因此其具有了与此前的虚拟货币相类似的“匿名性”。尽管四类钱包余额上限和单笔限额均极低,但不妨碍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大量四类钱包的方式进行“洗钱”。
案件中,犯罪分子肖某取钱所使用的ATM机具有数字人民币ATM兑换功能,只需要“手机号码+验证码+支付密码”的形式就能完成取现操作。
近日,李志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数字人民币钱包可能被盗刷盗用、被转账付款、被提现充值等,这些都需要金融机构加强侦测和防范措施。同时,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也可能因可控匿名的特点而增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数字人民币具有新的潜在洗钱风险,如双离线交易风险以及跨运营机构洗钱等。用户应提高警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使用者而言,《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认为,首先要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使用数字人民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身份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活动和洗钱行为,维护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才能健康发展
数字人民币体系虽然在隐私保护方面有优势,但其交易信息少于传统电子支付模式,因此需要通过加强交易监控和数据分析来防范潜在的洗钱风险。需要建立适用性强的反洗钱政策,从业务范围、操作手段、法律约束、识别监管等方面健全反洗钱机制。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责任分工,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在防范贸易洗钱风险过程中,需要确保跨境业务和交易真实有效,并对其加强监管。遵循“实质监管”原则,按照其业务实质确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以确保有效打击涉数字人民币犯罪行为。
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和功能不断完善,立法需及时总结经验,调整法律与实践不相符合的内容,以适应新的金融形态规制与风险防控需求。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规处理数字人民币客户信息的运营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强化监管。同时,完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规制度,结合数字人民币的特点,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
李志广建议,应进一步加强法定数字货币的刑法规制,完善数字货币立法,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数字货币、伪造或篡改数字货币、破坏数字货币数据管理系统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严厉打击假借数字货币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同时,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字人民币客户身份信息治理。例如,邮储银行已宣布将对客户名下钱包采取降低交易限额、限制金融服务等措施,以确保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完整。
李志广认为,全面优化升级反洗钱监管机制,现有的客户信息识存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不足以有效打击洗钱活动。
央行应维持其在数字人民币发行中的中心化管理地位,统筹管理数字人民币额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应用标准;通过掌握全量交易信息,对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流通进行记录和监测分析;在坚持数字人民币统一认知体系和防伪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共建、共享的方式,由央行和指定运营机构共同开发钱包生态平台;统筹建设数字人民币发行基础设施,实现跨运营机构互联互通。
肖飒认为,利用数字人民币洗钱案件的发生,实际上也展现出数字人民币监管政策尤其是反洗钱政策仍待完善的现况,这也是当前数字人民币推广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苟博程律师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立法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及其使用规则,制定针对性法律条文防范数字货币相关犯罪。二是技术手段,加大对技术的投入和研发,确保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性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加大公众教育力度,强化对公众的数字金融知识教育,增强整体防范意识。四是跨部门合作,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联合组成监管机制,形成防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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